员工修改劳动合同未经单位允许(劳动合同被修改)

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对方违背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真实意图;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员工修改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不影响效力

如果签订合同时单方添加内容,双方签字后添加的内容是否有效?

2003年底至2004年1月1日,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动画部部长郭**、公司总经理崔先生、公司动画部总经理王先生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负责设计工作。

2004年9月至11月,科技公司口头通知与郭**、崔老师、王老师解除劳动合同。得知情况后,三名员工根据当时签订的书面合同第40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要求赔偿并支付1个月工资。

但科技公司提出,第40条内容是三人私下添加的,并不愿意支付赔偿。为此,科技公司对**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条款无效。

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第三名员工在合同中增加了内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根据规定,政府裁定科技公司应向三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补发工资。

员工修改劳动合同未经单位允许(劳动合同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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