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法修正案第六十五条?
  2.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候审期间,为什么要更换取保候审?

刑法修正案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候审期间,为什么要更换取保候审?

有两种可能:

一、侦查机关有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察

二、犯罪情节较轻

办理取保候审与判刑并不矛盾。

取保候审一般来说,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疑犯,并不是说就不构成犯罪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为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再次要求办理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案件在向法院起诉前已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要对是否继续取保候审重新做出决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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