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刑事诉讼法72条第一款?
- 刑事诉讼中有碍侦查的三宗罪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72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72条共两款,其中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具体内容是: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中有碍侦查的三宗罪是什么?
有碍侦查,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71条,分别是: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至于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