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66,刑事诉讼法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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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诉法第68条、140条、165条与166条是如何规定的?

刑诉法第68条、140条、165条与166条是如何规定的?

2012刑诉法修正案:1、将第55条改为第68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将第115条改为第140条,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3、166条为原刑诉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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