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的规定?
- 公安局刑事案件可以复议几次?
- 刑事复议是原单位还是上级?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的规定?
1. 是存在的。
2.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是指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经过初步审查后,法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对于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无谓的审查和调查。
3. 此外,也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无端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这也促使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时更加慎重和严谨,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公安机关对某起案件不予立案时,即不立案审查该案件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审查该案件。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予立案复议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刑事案件已经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 刑事案件已经裁定不予诉讼或者已经撤诉;3. 刑事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4. 刑事案件已经裁决终局。
总结而言,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和重复审查同一案件。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报案人的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报案人可以进行申诉或者其他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维权,但是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复议,因为它是一种最终的行政决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为基础。
公安局刑事案件可以复议几次?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复议是原单位还是上级?
刑事复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