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4条?
  2.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内容?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4条?

刑事诉讼法这一条文是对“被告人供述”证据审查排除性规定。条文中的情形,都是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采纳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解释(二)》第195条规定了控告无罪或撤诉的审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立案或者不予追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让发起控告的人或者单位知道,并说明理由,发起控告的人或者单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申诉进行审查。
如果发起控告的人或者单位提出控告请求,要求对案件主体作无罪或者撤诉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果断作出决定,并告知发起控告的人或者单位。
控告无罪或撤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发起者需要通过申诉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如果被支持则会对案件主体作出无罪或撤诉处理,保障了案件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刑事审判。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经鉴定认为不能辩护或者辩护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果被告人不能辩护,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判,责令其家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传票,并告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情况,听取其意见,提出辩护意见,代表其出庭,或者请律师代表其出庭。

(二)如果被告人辩护能力受到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前告知其基本情况和案件情况,听取其意见,提出辩护意见,代表其出庭,或者请律师代表其出庭。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且经鉴定认为不能辩护或者辩护能力受到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判,告知其情况,听取其意见,提出辩护意见,代表其出庭,或者请律师代表其出庭。如果被告人不能辩护,则应当责令其家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传票,并代表其出庭。如果被告人辩护能力受到限制,则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前告知其情况,听取其意见,提出辩护意见,代表其出庭,或者请律师代表其出庭。

您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规定了对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认定原则。根据该规定,法庭在认定证明材料时,应当根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鉴定结论等材料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判断是否认定为证据。

同时,法庭还应当注重综合分析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全面客观地进行认定,认定后的证据应当有利于查明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证据的取得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排除证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上一篇: 刑事侦查工作作业(刑事侦查工作作业指导书)
下一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