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什么?
  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说明了在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会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及时解除其强制性措施,也会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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