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是行政法典吗(中国古代档案法规的特点)
今天小编整理了《元典章管理条例》和《档案条例》古代档案条例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本文目录一览:
1. **古代档案法律法规2. 行政管理的发展历史3. **古代法制行政法规
档案法规的**古代档案法规
**古代没有具体的档案法规,法律、法规与档案保管和管理有关的法规法律规范大多分散在各法律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中。据史料记载,唐代以前有关档案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宋代《唐六典》、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元典章》、《明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等史料记载中,都有关于归档、档案保管和认定处罚的详细法律规定。遗弃、销毁、销毁文件等行为。到20世纪初,外交部和北洋司法部先后制定了《编档规则》和《文件保存细则》。 1920年代和1930年代,中国行政院、考试院、内政部、交通部颁布了《保存机关旧有档案令》。《文卷管理规则》、《档案室办事规则》等档案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档案条例。
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历程
行政管理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工业革命
它带来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进步,为行政管理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物质基础已经建立;行政管理实践为行政管理的产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素材;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的发展为行政管理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行政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冯·斯坦因于1865年提出
《行政管理学》
一本从行政法角度解释行政问题的书。 1887年,美国学者T.W.威尔逊发表文章《行政管理学之研究》,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建立独立的行政纪律。威尔逊因此被誉为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 1893年,美国学者F.J.古德诺出版了《比较行政法》,成为美国第一本行政教科书。 1900年他发表
《政治与行政》
提出政政分离理论的一本书。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管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 1926年,美国学者L.D.白写道
《行政管理学导论》
本书论述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效率的必要性以及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可能性。 1927年,美国学者W.F.威洛比出版了《行政管理学原理》,系统阐述了行政管理的理论体系。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基本形成。
行政管理的产生和形成受到当时工商企业科学管理的影响,从中吸收了许多原理和方法。 1911年,美国管理学家F.W.
泰勒
根据长期实践经验,编写
《科学管理原理》
本书提出了一套科学的企业管理理论。法国管理学家H.法约尔提出组织管理职能理论,并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14条管理原则,对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发展行政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科学管理时期或传统理论时期。其理论的主要缺陷是过分强调机械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将行政组织视为封闭的组织系统,忽视组织外部环境的影响;片面强调人们的物质利益,忽视人们的精神因素,缺乏对人们的理解。尊重。
20世纪30年代,世界
资本主义
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工人运动的发展对传统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1927年1932年
美国哈佛大学
G.E.教授梅奥等人通过霍桑实验提出了人际关系理论。美国学者C.I.巴纳德在《执行者的职能》中提出了均衡理论。 20 世纪40 年代后,美国学者A.N.马斯洛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美国学者F.赫茨伯格在《工作的动机》提出了二因素理论,美国学者D.麦格雷戈提出了X理论和Y理论。与此同时,美国学者H.A.西蒙开创了一个以行政决策为重点的行政研究新领域。他从人类有限理性出发,将决策理论、数学方法、计算机科学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研究体系。美国组织学家J.G.马奇提出理性与组织一体化理论;美国政治经济学家C.E.林德布洛姆提出了渐进决策理论。他们将行为科学和决策理论应用到行政研究中,对行政管理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个时期通常被称为行为科学时期。
行为科学促进了行政管理的发展。
行政管理的研究由只关注行政组织结构、法律法规和权责分配转向关注组织成员之间的意见沟通、个人欲望的满足以及非正式组织的作用;从只注重监督到注重激励。人们的热情;从专制领导到民主管理;从“重物”到“重人”。这些都体现了行政管理的飞跃。但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新的片面性,如过分强调人的行为因素;过分强调人理性的作用,忽视组织结构、法律制度的作用,忽视环境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行政管理理论取得新突破,进入系统科学阶段。主要特点是广泛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来研究行政管理,特别注重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应用。系统管理理论认为,行政组织是由许多相互依存的不同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系统。各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因此,行政管理不仅要关注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外部系统的关系,还要关注行政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既要强调行政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因素,又要强调人的因素。还认为,管理活动中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很难找到唯一最好的管理方法。因此,提倡随着环境的变化而选择管理方法。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F.W.雷格斯,生态系统理论的倡导者;美国学者T.帕森斯,社会系统论的倡导者;研究环境系统理论的美国学者F.E.卡斯特;提出Z理论的美国学者美国日本学者William Ouchi等人。系统管理理论已被普遍接受,成为当代行政管理研究中值得关注的理论。行政管理诞生于美国。美国学者和改革家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 1887年,威尔逊发表了
《行政研究》
,由Goodnow 于1900 年出版《政治与行政》,由Leonard D. White (18911958) 于1926 年出版
《行政学导论》
,论述了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使行政管理成为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
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的阶段有学者将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分为三个阶段,即传统行政阶段(大约1900年以后);人文行政阶段(大约1930年后);制度应急的行政阶段(大约1960年以后)。有学者将其分为形成阶段(传统管理阶段);成长期(科学阶段);科学阶段(现代管理阶段)。
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产生的条件:行政学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于美国。这是历史的必然。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达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上层建筑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行政活动的变化来看,主要有:
政府职能从政治统治拓展到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从被动放任的“守夜人”转变为主动干预社会生活的“行政国家”。
2、行政职能的强化和行政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行政机构迅速增加,行政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任人唯贤制”的推行和“政治中立”原则的确立,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成为“非政治化”的管理领域。
行政机构臃肿造成的巨额财政支出和效率极低的官僚机构,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上述客观条件促进了当时行政管理在美国的出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威尔逊等人就是适应这个时代需要而创造理论的著名代表。
同时,学科的发展也为行政管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西方行政学
西方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演变是: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研究到政治与行政协调的研究;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从以物质为中心的研究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研究。研究;从法规研究到行为研究;从机械效率观到社会效率观;从单一学科研究到跨学科研究等,发展趋势如下:
(一)研究领域的拓宽和深化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更加现实
(三)不同学派的争论与交流
** 行政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的传播和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左右。但当时并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引发强有力的学科研究;尽管它是一门新学科,但它并不发达且举步维艰。
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高校院系调整和学科建设的认识偏差,管理学相关专业和课程被取消,该学科的研究和传播也被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和行政改革的紧迫性日益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这也促进了人们对行政管理的重新认识。 198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劳动人事部召开新一届会议
**建国
**主办的——《行政科学研讨会》以来,关于行政管理的第一次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讨论了开展行政管理研究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独具特色的行政管理科学体系的任务和发展。
**行政的
了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的重构,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新起点。
未来20年,**行政管理在恢复重建的同时,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严格的封建行政管理制度:全国统一的行政组织制度;封建官僚制度;尊卑等级制度,中央集权体制内的主从制度;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行政法规,如**最早的成文法典
《周礼》
,《秦律》,
《唐六典》
,《元典章》,
《明会典》
、《清会典》等;建立完善的官员管理制度,包括官员的选拔、任用、晋升、奖惩、回避、俸禄、晋升等。
当行政学在西方国家兴起后,很快就受到政治学者的关注、介绍和研究。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的《行海要术》和《行政纲目》,日本学者粟山正道的《行政管理学总论》,美浓部达良的《行政法撮要》等被翻译出版。
孙中山
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与政治传统相结合,我们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政府与地方平权的思想、公有制的思想。同时,我国一些大学也开始开设行政管理课程。 20世纪30年代以来,政治学者撰写的行政管理书籍陆续出版。其中,最早、最系统的行政管理专着是1935年出版的张锦俭撰写的《行政管理学之理论与实践》。1952年**成立和高等教育院系改组后,行政管理虽然没有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系统研究。学科、相关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科学研究进入新阶段。 1980年12月,**政治学学会成立,恢复了广泛的政治学研究活动,其中包括行政管理研究。 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劳动人事部发起召开行政管理科学研讨会。同年11月,劳动人事部成立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 1988年夏,**行政管理学会正式成立。此后,**社科院、高等院校、**各级**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纷纷设立行政管理研究或教学机构。同时还出版了一批行政管理书籍和教材。
**古代法律制度的历代行政法规
**古代统治者也使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员的手段。历代都对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和官制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 **虽然古代各种法律法规混杂在一起,但唐朝以后,也出现了单独的行政法规。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形态。商代“以礼治之,以刑治也”。礼法是商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夏商时期,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上还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实行“言代法”、官代法。
西周第《周礼》章(又称《周官》)包含第《六官》章和第《六典》章。《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 6篇。《六典》即政法典、礼法典、宗教法典、政治法典、刑法典、官法典。六官各持一册。其中,治、教、礼、事四法,实际上是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治机构和官员的管理。《秦律》、《置吏律》等《效律》中关于官员职务的设置、任免、选拔、考核;《内吏杂律》是北京市公务管理规定;《行书律》是关于官方文件的规定; 333 60010 -30000、《傅律》、《田律》、《金布律》和《徭律》等是与经济和手工业有关的行政法规。它们内容十分丰富,充分展现了统一的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特点。
汉朝建立了三大臣九大臣制度和官职法。六大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封建社会整个六部制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职务和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皇帝的圣旨必须忠实执行;泄露秘密的官员将被撤职;官员本身犯通奸罪或盗窃国家财产的,以及定罪后再次犯罪的,将受到惩罚等。
隋唐宋元时期行政法的重大发展发生在隋唐时期。隋唐时期,金代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法改为“官制”。它是对各级官员违反编制、玩忽职守的纪律规定。唐代编撰的《工律》是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规。按照官、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员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管理制度。官员选拔、考核、奖惩。法律法规的划分是《唐六典》的重大发展。 “法律惩治犯罪,榜样为政府树立榜样”。它是我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代以后,宋代有官员修订代号《唐六典》,元代有《庆元条法事类》等。宋元行政典仍以六卷为例,仿照《元典章》。他们与前代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侧重于官方法律的修改和民族行政法律的制定,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清两代是封建专制、极权主义高度发展的时期。它综合了历代行政法律的精华,使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明清时期仿制《唐六典》,发展了《唐六典》和《明会典》。 “会典”之名起源于明代,意为规章制度的会议。《清会典》 体例以六部门官员制度为基础,描述了各行政机构的职责和示例。它记录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明朝历史上没有记载的一切,《会典》中都有解释。万历《明会典》说:“编撰了王朝的法律,制定了一代的条例。 概括的轮廓和细节都辉煌。” 《御制重修明会典序》记载了清朝建国至光绪年间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责、事例和活动原则。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顺序。清朝的官员可以通过会典来执行法律。正如《会典》《清会典》中所言:“会典所载,皆是诸大臣所遵行的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在古代,司法和行政往往没有区别。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司法权,司法权受皇权控制,成为古代封建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先秦、秦朝之前,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只设置官员来处理刑罚。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口。由于古代没有军刑与刑罚之分,军事首长往往兼任司法首长。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设立一名大法官,负责监狱诉讼。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礼”。
秦统一后秦朝建立,“廷尉”被列为九卿之一。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首脑,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政府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国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县长、县长也行使司法权,可以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廷尉(又称大理)仍为最高司法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代基本相同。汉代的司法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三公曹(西汉)和二千侍曹(东汉)也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出了廷尉的部分权力。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 **司法机关一般仍称为庭委。北齐称大理寺,其机构日益扩大。这一时期,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司法权由县令、州刺史、县令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时期,大理寺负责审理、审判朝廷官员的犯罪行为和京师中涉及监禁以上的案件,以及地方政府移送的可疑刑事案件。刑部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查大理寺及州县的审判案件。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并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期,每当遇到重大案件,皇帝通常会命大理寺大臣与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案件,称为“判官三司”。隋唐时期,地方司法仍由行政机构管理。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权力分散。除了国家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法庭,负责审查大理寺举报的案件。宋神宗年间,废除审刑院,将其职权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然由州和县两级行政机构管理。
在辽朝的司法体系中,契丹部落长期设有世袭狱官,军事首领伊犁进也负责司法。契丹国建立后,太祖神策五年(920年)设立伊犁鼻渊,任命伊犁鼻为北大夫。他“掌管北方宫廷部落诸国事务”,专管契丹及其他北方少数民族的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沿袭唐宋之制,设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方官员,“统辖南方郡县,租调,车马事宜”,负责汉族地区行政、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分为两个系统。
辽圣宗时期,开始任命官员主管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朝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障碍。
金朝初期,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各级军政官员也负责司法工作。熹宗变法后,司法制度大都仿汉制,但也具有民族特色。政府设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日本人、契丹人担任。还设立翻译人员充当翻译人员,解决案件审理中的语言障碍问题。当地政府仍沿袭宋制,行政机构兼任司法。张宗二十九年(1189年),各部门设立刑部,作为国家司法机构,主管司法事务。
元朝统一全国后,在京城设置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改为大宗寺。泰定帝统治时期,司法权归属刑部和地方。蒙古的罪行只由宗族审判。元代,州县也主管司法,鲁在总督衙下设推官,主管刑事司法。
明清时期,封建专制权力的中央集权日益加强,司法权更加集中和完善。 **年设立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下设刑事监狱。都察院负责纠察,刑署负责审讯,大理寺负责审查,成为专门批驳的惩罚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代称为“九大臣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董、西厂也掌握着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司法机构处理满族诉讼,并将司法管辖范围延伸至少数民族地区。帝国诉讼法院设立专门的刑事庭,负责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元典章管理条例》和《档案条例》**古籍档案条例的完整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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