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劳动合同变更(企业改变劳动合同工作性质,违法吗-)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劳动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劳动者已经努力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没有类似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是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违法的行为,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过错,也可能是双方的过错。这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结果。因此,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有: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使对方受骗,产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知和判断,从而同意的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是指一方以可能危及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威胁对方,迫使对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欺诈还是威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成立原则;其后果是侵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

根据第《劳动法》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在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共同认定。

  三、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即使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双倍的工资。

企业改制劳动合同变更(企业改变劳动合同工作性质,违法吗-)

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无论何种原因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均须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然而,有一个例外。即使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必支付双倍工资。这种例外是: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签订口头协议;雇员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双倍工资的,劳动者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用人单位也不必支付。

以上是法律快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重大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企业改制后原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企业改制后,如果企业经营机制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有人认为,企业改制后,企业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改变了原有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并应当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显然过于片面。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经协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终止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劳动部的解释与劳动法的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实践中,因劳动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解除或者变相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法律及相关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一般比较容易处理。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有的企业采取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做法,员工将在企业的工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应变更劳动合同而未变更,造成事后纠纷的。部分企业改制后只与在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休假、病假、带薪就读、停薪休假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变更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附加限制性条件而产生劳动争议的。一些改制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利用剩余劳动力和自身优势地位,对劳动者施加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有的企业实行股份制,要求工人购买股份,否则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反了相关规范。政府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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