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三年后的司法鉴定有效吗?
  2.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如何评定呢?

刑事三年后的司法鉴定有效吗?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在三年后仍然有效。司法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进行鉴定和评估,其结果对于法庭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尽管时间可能会对证据的可靠性产生一定影响,但三年内的司法鉴定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可以作为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无效。像当事人三年以后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基本是不可以的。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最长的就是两年,当事人三年后申请司法鉴定远远超过了规定的举证期限。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如何评定呢?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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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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