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日期是指工作日吗(行政复议 工作日)

文/来源:万里晴空夜

1.“工作日”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中的“2”、“3”、“5”、“7”为工作日。

2、《行政复议法》中的“5”、“7”为工作日。

行政复议日期是指工作日吗(行政复议 工作日)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7”、“15”、“20”均为工作日。

4.《行政许可法》期间均为工作日。

5、《行政强制法》期间为“10”天内工作日。

法律基础: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本法规定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间的“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自愿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立即补正,说明有关事项需要纠正的内容及其原因。整改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二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集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应当首先收到征求意见书。意见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披露。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本法所称十日以下的期间是指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自然日”的相关规定

1、《行政复议法》内的“10”天及超过“10”天的相关规定。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例如,行政复议答辩期限的十日为自然日。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自然日。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为自然日。

法律基础:

1.《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交付、财产保全、庭审、调解、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法院检察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本法对监督、裁判和执行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该期间以小时、天、月和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小时和日期不包括在期间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期间不包括运输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限届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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