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日期代签有效吗(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签订时间吗

司法领域,劳动合同多发,主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那么,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签订时间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签订时间吗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到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受聘之日起建立。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时机。入职前一天即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收集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利证据。这个可以通过快递来完成,一般内容必须写在封面上,也就是有存根作为证据。如果相关信息无法发送给工人,则取决于工人提供的详细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按照工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发送,最终如何属于工人。用人单位可以正确避免因合同期满而未及时续签的过失风险。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时间选择;

(二)正确处理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三)正确规避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疏忽风险;

(4)工人详细信息收集及责任归属。

合同日期代签有效吗(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怎么确定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工人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必须依靠企业发展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首先要根据生产实际和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

二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总之,双方应妥善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远规划和目标任务,科学预测、合理规划劳动力的使用,使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并用、梯次配置,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中,劳动合同期限往往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显然这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日期格式一般是怎么写

劳动合同的合同期起始日期可以与以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取决于合同何时签订。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合同起始日和试用期均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内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条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合同起始日和试用期均应从聘用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法律快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否为签订时间的相关知识。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代签未经授权劳动合同效力待定

核心内容: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擅自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在事后一个月内是否接受。

案件

邱女士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需要招聘员工后,她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她在未告知邱姐、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关系帮助邱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原本担心找不到合适工作的邱女士刚刚找到了自己心仪的职位,正在面试过程中,却还没有来得及告诉邱女士。对此,邱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分析

法律人士称,《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已**人仅承担民事责任** 批准后。”未经**同意,追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即视为同意。”第48条还规定:“行为人无权越权。权利或权利终止后以受害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受害人追认,不产生对受害人的效力,并可能追究相对人的责任。合同将在一个月内获得批准。被强奸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由此可见,未经劳动者明确授权而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邱女士代邱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明确授权。其有效性取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在事后一个月内表示接受。如果邱先生接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

1、除法定条件外,任何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排除其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2、任何违约金或赔偿的协议无效;《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权利。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除外。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尽服务期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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