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怎么办)
案例详情
李某2019年1月到环卫公司上班,担任环卫工人。2019年9月22日,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近亲属以被申请人环卫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李某因工死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意见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建立或者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实际工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工资表以及讯问笔录中的证人陈述,应当可以认定李某与被告符合劳动关系的正式条件。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将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回应了关于确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依据”或领取养老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不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条件,而是视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主关系视为劳动关系,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李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本院认定被告与李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确定为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9月。
环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自2019年1月起受雇于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日常工作由环卫公司安排和管理,其工资也由环卫公司支付。双方的雇佣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入职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依法领取养老金。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与环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环卫公司申请复核。
高等法院的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字第《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号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而用人单位,标准应当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的批复,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是不是用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而是认为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在申请人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时,其日常工作由申请人安排,并受申请人管理。他的工资也是申请人支付的。双方的雇佣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李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环卫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点评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等2021年第7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几个关键问题的理解和运用,记载于:3、关于达到职称人员的就业认定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就业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号》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准确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依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再就业十分普遍。对于如何定性此类人员的雇佣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只要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会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此类人员建立的雇佣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二是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十分复杂。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些地方,农民工等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些人员可能根本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该规定可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条规定的适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上述另一意见所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有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必须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不适用本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院的上述观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属于以下原因:雇主。在此情况下,应当办理劳动关系。同时,为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必须签署《劳务合同》,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