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山东省行政程序办法)

今天,小编整理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本文目录一览:

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2.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两者在概念上也有很大区别:行政法规是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它的规定指定了哪个部门,所以它指定了某个国家机构。因此,这些部门被称为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家为了顺利、便利法律实施而规定的事项。也是一定地区行政机关对本地区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行政事项。综上诉求: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部门规章则需要由国务院和部门决定,部门规章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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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权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按照最严厉的政务处分执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项相同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间可以确定为一个以上政务期间且小于多个政务期间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这些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第四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平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行政管理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书和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抄、编辑。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原因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救济的方式和方法,法定情况除外。期限。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办公厅(室)和机构设置、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职权没有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有利于发挥行政效率、财权与行政权相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适当下移管理重心。当然。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属于委托范围。在一定期限内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转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托主体和受委托管理权的内容,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行使受委托管理权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法定机关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协议应当及时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一)委托期限届满;

(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山东省行政程序办法)

(一)独立行使权力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无法自行调查并获取必要的事实情况的;

(三)履行公务所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持有,且本人难以获取的;

(四)其他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无法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由请求机关和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家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国务院。第二条行政法规的制定、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和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不称为“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制定但不复杂,逻辑严密,规定明确具体,术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分为章、节、条、条、项、项。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示。段落没有编号。物品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示。目的数字按顺序用**数字表示。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国务院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报国务院立项,然后再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法规的申请,应当说明立法方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原则和政策以及拟制定的主要制度。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家工作总体部署,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制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

(二)相关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第九条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事项,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工作,并按要求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第十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国务院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国务院法律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一条制定行政法规,除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按照简化、统一、高效的原则,相同或者相似的职责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程序;

(三)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以及保证其权利实现的方式;

(四)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规定其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密切相关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部门;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应当报送审查。 (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起草行政法规时,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制度、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报国务院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报审的行政法规,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查时,还应当提交行政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对送审行政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设立的主要制度、各方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提出意见的情况。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研究报告、检查报告等。 第四章审查第十七条报国务院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定机关审查。事务机构。

国务院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行政法规草案: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以上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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