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死亡(网约车司机猝死索赔)
日前,中国法院网公众号公布了一起案情简单但判决意义重大的案件。
2021年11月22日7点左右,周女士为71岁的父亲老周叫了一辆网约车,上了车。老周和司机聊了一会儿。一分钟后,7时12分50秒,司机发现老周打鼾了。并伴有抽筋。又过了一分钟,司机再次转头,发现老周靠在副驾驶座的靠背上,不再打鼾了。
7点15分,司机给叫车人周女士打电话,告诉她周女士打呼噜、抽筋,并询问了他的身体状况。周女士说,她父亲身体状况良好。并要求司机喊“老周”
司机拍了拍老周的左臂,喊了一声“老周”,但老周没有回应。在周女士的要求下,司机拨打了120,并一直按喇叭,快速行驶。7点25分到达医院。尽管医院竭尽全力抢救了80多分钟。老周还是死于心源性猝死。
随后,家属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女士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时突然发病,但陈某不予理睬,也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最终因延误救治导致父亲死亡,陈某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父亲死亡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一起起诉网约车平台。
司机陈某辩称,老周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是自己患病所致。并且已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网约车平台也相应地为自己辩护。
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的父亲在乘坐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然发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周女士,询问其父亲是否有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父亲身体状况良好。而且,陈某立即按照周女士的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迅速开车将周女士的父亲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陈某反应迅速,没有浪费时间,尽了全力施救的法律义务。因此,法院认为,陈某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周女士请求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2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除非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亲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然病倒。司机发现异常后。我及时给周女士打电话,得到了周女士的回复:“我爸爸身体一直很好,昨天睡得很晚,可能是睡着了。”他继续观察,发现老周没有反应。他先拨打了120,然后一路按喇叭前往医院。显然,司机已经采取了非医务人员在乘客出现健康问题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
本案非常具有价值导向,法律判决将对社会氛围起到引导作用。今后,只要大家遵守法律,没有过错,就不会被追究责任。包括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不应产生“无理争吵”的想法,将损害转嫁给其他人。请告诉我司机出了什么问题。如果真的被判赔偿几十万,那不是很冤吗?一个普通人遇到病人能采取的手段,他都用尽了。
扩大来看你,守法不能向违法屈服。我们回到“家里看门狗咬了跳墙贼,他负责吗?”的故事。“家里种的水仙被邻居当作韭菜吃死了,官司打到了法院。”我不知道这些事情的真相。假案。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案件,如“进入工地偷钢筋,被拆迁房屋砸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偷进入港区偷海鲜,及其家人”等。溺水后起诉港口”等各种案例,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被“是否帮助”、“是否拯救”、“是否追寻”的问题所困扰。同样,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避免“毕竟是别人死了”这样的温和观念。法律必须明确是非。
同样,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有说服力的典型案例仍然会对后续案件产生很大影响。社会风气也需要我们这些人的努力。邵先生在帖子下方问道:“会被判刑吗?”“如果这个犯人摔倒了,警方会追究责任吗?”社会风气也需要我们这样的普通人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