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绑架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标准)
1.什么是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而言,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以及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即犯罪集团。
2.绑架共同犯罪的认定
绑架共同犯罪是犯罪前有预谋的。他们共同策划绑架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只要是事先共谋,参与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共同犯罪。但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劫持人质后提供藏匿场所、传达勒索要求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例如,被告人A将某公司经理的儿子引诱至其家中,并将其绑在地下室。随后,A将孩子被绑架的事情告知了同学B,并要求B打电话给经理,交出30万元现金。B按照A的要求和A提供的电话号码,给经理打了3次电话,因经理举报,A、B相继被捕。
本案中,对于A、B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A某绑架并控制被害人,即构成绑架罪的完成。A犯罪完成后,B又参与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绑架罪客观上由绑架和敲诈勒索两种行为组成。A完成绑架后,整个犯罪过程还没有结束。B此时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即A、B构成绑架共同犯罪。
三、共同绑架罪如何处罚
一、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犯。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为从犯。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犯罪有哪些例外情况?
综合以上对共同犯罪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他们分别定罪和处罚。例如,A医生粗心,给病人开了错误的处方,开了两种不能一起使用的注射剂。药剂师B没有按照要求仔细审核处方,将注射剂交给护士C。护士C没有仔细审核,只是将两针注射到患者体内,导致患者严重残疾。本案中,造成患者严重残疾的医疗事故,是甲医生、乙药剂师、丙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的,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三人应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是公寓的经理。盗窃犯B来到A处,称自己是来找亲戚C楼住户的。然而C正好不在,一时半会儿回不来。此前他被告知要让公寓经理A开门。门。在乙的甜言蜜语下,甲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向乙打开了丙宿舍的门,致使丙的现金及其他财物价值2万元被乙盗走。本案中,甲因疏忽帮助乙实施了盗窃罪。盗窃罪,两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3、帮助他人故意犯罪而无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找到司机B,请他帮自己拉一车货物。A把车开到仓库后,请B吃饭,并请了几个人装车。B询问装载的是什么货物,A欺骗B,他说做了一笔交易,现在来提货。B信以为真,帮A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事实上,A偷了仓库里的货物。本案中,A某犯有盗窃罪。B虽然客观上帮助了A实施盗窃罪,但主观上无罪,不能构成犯罪。不存在与A同谋的问题。
4、两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联系的,视为同时犯罪且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趁门卫离开时,从某公司仓库门进入盗窃财物。B也从仓库的窗户爬进去偷窃。A从天窗爬出逃生,B依然从窗户爬出逃生。互不相识。
5、两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和B决定一起打败C。B先上去用树枝击中C的腿,造成轻伤,然后离开。然后A上去用木棍敲打C的头部,目的是杀死C,导致B死亡。本案中,甲的犯罪意图是杀害丙,乙的犯罪意图是伤害丙,两人的犯罪意图不同,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处罚。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过度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和B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同时A又单独实施纵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