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种类)
小编已经整理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合同中的疏忽行为有哪些信息?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承包过程中有哪些过失行为? 2、承包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 3.缔约过失的司法解释。
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包括:
(一)假借签订合同进行恶意谈判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冒充恶意进行谈判的签订合同;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法律主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为:通常以对方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主要包括订立合同所发生的费用、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等。由于对方的过失而导致的承包机会。并遭受损失。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谈判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均不得泄露或者被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合同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其所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对方丧失信任的行为利益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而鲜明的特点:它可以在承包过程中产生,也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时产生。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当事人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法律关于身份关系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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