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标准2023价目表(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2023)
东京公司委托冯某与金燕公司平等协商,于2022年5月28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号合同(合同号:NEWLW-2022-5-28),同意由金燕公司代理东京公司《“散改”物流基地建设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供货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合同规定了标准、供货量、单价、结算付款具体办法;甲方(东晶公司)指定收货人和对账人为徐某某、李某某,乙方(金燕公司)指定对账人为应某某;合同规定25日对账每月30日,付清当月货款;需方违反合同,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款项,需方同意混凝土价格在原单价基础上每天增加0.5元,所欠款项的利息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付款外,守约方还必须承担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因违反合同。
合同签订后,金燕公司按照约定向东京公司供货。随后,徐某某、应某某分别于2022年8月6日、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1月14日进行对账后,于2022年11月14日出具《东景公司“散改集”物流基地项目标号明细表》,并确定自2022年7月6日至10月8日2022年,金燕公司向东京公司供货货款总额元,货款28万元,东京公司欠款元。2023年1月6日,东京公司向金燕公司支付10万元,尚欠款元未付。
金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东晶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18,785元及逾期利息43,678.35元(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2月8日,利息为合同规定)月利率按3%计算,自2023年2月8日起承担利息直至全额还款之日。利息按合同规定的3%计算)。支付总额及逾期利息562,463.35元;2、责令东晶公司向金燕公司支付维权律师费元;上述合计587,263.35元;3、法院判令东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首次审查显示,东晶公司与冯某存在合资关系。2022年6月2日,东京公司与冯某签订合同号为《工程联营协议书》,冯某负责东京公司向普洱致远物流有限公司承建的“松改”“集汇”物流基地建设项目。金燕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将货物交付给东京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徐某某,徐某某与金燕公司对账,东京公司向金燕公司付款。为了实现债权,金燕公司聘请了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共花费律师费2.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东京公司委托冯某与金燕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号文件,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货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第62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金燕公司已将标的混凝土交付给东晶公司,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东晶公司应向金燕公司支付货款,东晶公司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燕公司请求东晶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燕公司主张的东京公司利息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相当于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但是,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违约发生时以中国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另加30-50%计算逾期损失。010金燕公司与东晶公司签署的-约定,违约方按月利率3%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利息,超出国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参考违约发生时中国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收30-50%计算逾期损失。根据2022年12月中国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授权加算50%,即5.475%,计算逾期损失,即即,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利息损失为5447.24元(元0.天70天)。支持东晶公司向金燕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利息损失5447.24元,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欠款货款全部付清为止兴趣。
关于金燕公司主张东京公司支付律师费元的问题。金燕公司与东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除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须承担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费、保存费等)。因此,金燕公司要求东京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实际上是由金燕公司和东京公司执行的。金燕公司、东京公司为合同对方。东晶公司与冯某之间的合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东京公司声称,涉案工程实际上是冯某承建的,本案应将冯某追加为东京公司,冯某承担责任。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1、东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金燕公司支付货款518,785元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按2022年12月)期间的利息5,447.24元。生效。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加50%或5.475%计算),共计524,232.24元;并根据未付金额,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2月9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未付清款项为止;2、东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金燕公司支付律师费元。3、驳回金燕公司的其他主张。
一审判决后,被告东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条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反驳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等规定,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东晶公司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格式合同,但未提出该合同是事先拟定的,以便重复使用。从合同内容来看,供需双方、项目名称、地点、具体体积、双方指定的收货人、对账人等信息均为合同特有,是双方为本次购销定制的不存在因重复使用而预设的情况,合同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中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故二审对东晶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官判处的利率是否过高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第《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货款损失的,即构成违约。2019年8月19日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金利率。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违约。行为发生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收30-50%计算逾期还款额。一审法院认为,东晶公司以违约为由,计算违约责任以LPR为基础,加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依依裁判员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了保护双方合法利益,并无不当,第二实例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金燕公司委托律师实现债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计算委托费用,符合行业通用收费标准,不存在异常高额费用。因此,东京公司关于金燕公司律师费过高且应由其承担的上诉无效,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