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名词解释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名词解释是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不应当知道国家秘密的人知道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泄露的严重行为。超出限制的访问范围。
我国刑法第398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并列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第308条之1还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未依法向公众开放。因案件不宜公开的信息,导致信息被公开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被罚款。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一定范围人员的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对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保密事项。符合本款规定的政党的秘密事项也属于国家秘密。
二、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和了解国家秘密。但刑法第398条第二款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展解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犯本罪,但本质上不属于玩忽职守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高官发释字[2006]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人员。所有级别。在政府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中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履行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级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第二,泄露国家秘密;第三,主观故意;四是情节严重。
一、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
这里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还包括各个相关国家机关的具体保密规定。国家有关机关根据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职责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保密规定。这些都是《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任何具体实施都必然违反保密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被视为违反国家保密法。
2.泄露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不应当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二)导致国家秘密超出限制访问范围而无法证明不为不应当知道的人所知的。
3、主观故意
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敌人或者他人通过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秘密并造成泄露的,且未违反保密法规定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情节严重的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犯罪。
4.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仅必须具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即使有泄漏,也不能以本罪处罚。情节严重与否,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级别、泄露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泄露后行为人的行为等情况而定。态度等,并做出综合判断。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均属于国家秘密,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违反了保密规定。它们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密”。行为人将自己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道的人。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行为趋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行为人通过盗窃、刺探、行贿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部到内部的一种行为趋势。
3.两种罪恶的吸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又因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以吸收罪论处,以重罪处罚。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盗窃、间谍、贿赂、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窃取、刺探、贿赂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盗窃、刺探、贿赂、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权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属于玩忽职守的范畴;窃取、刺探、行贿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类别。
3、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为外国窃取、刺探、贿赂、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智力。
4、客观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保密法,将自己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窃取、刺探、行贿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贿赂、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窃取、刺探、贿赂、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5、构成犯罪的情节轻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盗窃、刺探、行贿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构成犯罪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解释[2001]4号)第六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传输国家秘密、情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定罪惩治境外窃取、刺探、贿赂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通过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