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个人借贷行为与公司无关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会影响银行贷款吗?
  2. 借贷介绍人承担责任吗?

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会影响银行贷款吗?

1、单纯的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不会影响银行贷款。

2、但是,如果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且已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在未履行完毕以前,执行法院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借贷介绍人承担责任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懂法,不懂法,就容易犯大错误,甚至可能倾家荡产。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起诉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个人借贷行为与公司无关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个人借贷纠纷与任职单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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