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如何执行的规定?
  3. 公司解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4. 调解书3年了还能再审吗?

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我猜,只能说猜,因为这个问题缺少主语

可能:公司输了官司,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

首先,公司是被执行人了,与股东没有直接关联,无论股东是谁,被执行人仍然是公司,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并没有影响到债权人利益。

其次,如果原股东有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情况,无论转让与否,原股东扔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转让看似在逃避债务,其实不管用。给债权人执行带来一些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但这些障碍可以排除,只是需要延长时间而已。

不知你所述公司是不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不能向股东主张。除非股东有出资到期而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建议到工商部门查询各股东实缴额与认缴额是否相符。

如果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人间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人转让出资就没有意义。仍可向这些转让了出资的合伙人追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好!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首先,有的人成立公司时对未来有些美好的期待,但是一旦亏损,面对账簿上的财务帐,欠了一屁股债,可能第一个念头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接下来就是转让股权,逃离公司。甚至多转几手,想让债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其次,这样真能摆脱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朋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的现股东,以及已经转让股权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对于这样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还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如何执行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甲方认为再审程序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成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成,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公司解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公司依法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对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解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可知,公司依法注销后,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其有权申请再审。

能。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书3年了还能再审吗?

对于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民事案件,有时候不必开庭审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并且由法院出具调解协议。那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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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能申请再审程序,但如果调解书却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以信访形式向反映问题。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发现调解书却有错误,可向院长汇报,院长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对违反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解书,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可以申请再审,这里有几种情形,一是案件当事人认为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受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有就是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调解书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主动提起再审。

三是人民检查院抗诉可以提请再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追诉再审程序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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