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最新)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法律法规)全文。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这方面的问题,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让我们来看看!
本文目录一览:
1.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2. 快递法律法规3.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邮政法》,制定本办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将有姓名、地址的单独包装的信件、包裹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快速集运、分拨、运输、投递,并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在承诺的期限内。指定地点并签署送货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团结、开放、竞争和秩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便捷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和整体水平提高。
第六条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和保密。出于任何原因与他人进行通信。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运输管理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加急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服务承诺,遵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投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标准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通过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妥善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来的用户投诉,并按要求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发生重大服务中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记录、保存所有与事故相关的信息。有关信息和书面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业、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业务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收寄的快件,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员应当遵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寄递物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寄、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的;
(三)冒用他人姓名、商标、企业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的;
(四)非法扣押用户快件的;
(五)非法泄露从事快递服务所获悉的用户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拆、隐匿、销毁、扣留、倒卖、扣押快件的;
(二)非法泄露从事快递服务所获悉的用户信息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以下物品禁止寄送: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各种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危害公众健康的物品;
(五)流通中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检验制度。对于用户投递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检查内容并亲自封存。如果用户拒绝检查产品,将不予接收或发送。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快递法律法规包括《**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邮政法是规范邮政部门与用户、邮政部门与其他有关当事人在邮政事务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邮政部门制定一切规章制度的基础。《**邮政法》号已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城内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邮政专享。”这意味着私人快递可能会失去80%的信件快递业务,而信件业务一般占快递公司总业务量的40%至60%。 2009年9月9日,国家邮政局表示,这一专营范围并非最终方案,仍在征求意见,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而制定的措施。
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目的: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操作,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填写快件运单前,公司应提醒寄件人阅读快件运单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购买价格保险或贵重物品保险服务;
(二)分拣作业时,企业应根据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办理、分区、规范作业,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密码。不准粗暴分拣,严禁投掷、踩踏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坏;
(三)企业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将快件(邮件)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
法律基础
《**邮政法》
第三条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自由。出于任何原因的通信保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管理邮政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如下:
1、合同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除非物流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您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认定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2、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财产损失。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实际损失;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损坏或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835条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丢失且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如果运费已经收取,发货人可以要求退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836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仓储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运输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34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采用同一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全部运输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由与托运人、该区段所有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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