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借款纠纷,天津市和平借款纠纷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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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天津市和平区发生的老头杀死路人的事件?杀人动机可能是什么?
- 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何看待天津市和平区发生的老头杀死路人的事件?杀人动机可能是什么?
不管什么动机都不能杀人,更何况还是随机,路人招谁惹谁了?只能说老头心态扭曲了。
就算老头有遇到不公平的事,那路人就该死?迁怒他人是最让人生不出同情之心的,哪怕老头遭遇了不幸的事。
一条鲜活的年轻的生命因此而停止,一个原本团圆的家庭因此而破裂,被害人的父母又该如何面对?
这种人渣危害性极大,可偏偏有些人非常乐意替这种人渣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真是不可理喻。假如伤害的是你的亲人,你还会替罪犯找一些理由吗?不管他有多大的怨气,伤害无辜就是人渣,就必须严惩不贷,以彰显正义。
八月十二日,天津市和平区街头发生一老头,对路过陌生女性进行用刀袭击,致一死一伤,杀人后,神情自若,坦然的走来走去,毫无异常表現。看到这段新闻后,我惊诧的呆在那儿……。
一个老者,竞对路过毫无防备的女性举起菜刀。这又是为什么呢? 路人也就是陌生人跟这杀人者无冤无恨,确有一女性命丧他的菜刀下。另一伤者逃脱得快,才保住一条性命!
杀人者在光天化日之下,拿出凶器。向无辜的女性砍去。(杀人动机不详)要么是自已问题得不到解决,报复社会。要么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才激情杀人!仇杀、情杀,可能性较小。
无论是什么情况,都不能拿无辜人生命作为筹码。这名罪犯视人的生命为草芥。既残忍又恶毒,当街杀人引起公愤!
南有杭州的碎尸案,北有河北任丘绑架杀人案。四川的灭门案,人们刚从惊愕中平静下来。这又从天津出来个走路无辜被杀案。我们不是无故猎奇,更不是为注人眼球!这些罪犯穷凶极恶制造出一桩桩血案。特别可惜是年幼儿童还没有享受人生的乐趣,就被歹徒扼杀了。给被害者家庭造成心灵上的伤痛。这些血的案例应引起社会的各层的关注。再也不能让无辜生命成为罪犯发泄绝望情绪替代品!
8月12日,天津和平区一个67岁的老头,当街捅杀路人。造成两个女性一死一伤的惨剧。
真是防不胜防!杭州许某某杀妻,南京洪某杀女友,富顺邱某灭门蒋家,江西光头男子血洗康家……这些如狼似虎的家伙,一个比一个凶残,一个比一个惨无人道。
谁会料到,当你走在人来人往的路上,一个看似貌不惊人的老头,手还有的抖,脚还有点颤,突然之间,就像打了强心剂,一下子由人变成了厉鬼,凶残地从口袋里掏出利刀,刺向路人。
据悉,天津这行凶老头,又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作案动机没有。这又意味着,他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位女士又一个白死一个白伤了。
作孽呀,早几天,笔者写了一个回答,湖南娄底娄星区一女童,在院子里玩耍,被邻居男子挥锄从身后袭击,猛敲头命,打成重伤,至今还躺在医院,生死难料。行凶男子行凶后,还双脚跪地,两手合着,口中念念有词。民警一调查,又是一个精神病人犯罪。
正常人作恶,精神病人也无聊。前者还可以血债血偿,后者就只有自认倒霉。虽说可能通过诉讼赔偿得一点钱,可这又有什么意义呢?笔者个人认为,法律是否要考虑修改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办法。至少也要对其法办,可以把他们集中关押到偏僻的地方,不能让他们再生祸端,伤害无辜者。说良心话,这类人出其不意,实在难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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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怎么办?
派出所的说法是对的
3~40年前一些地方发生经济纠纷,找警察。尤其是债务纠纷,警察介入,成了讨债队。后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相继行文,严禁警察插手介入经济纠纷,做为一条纪律,谁要介入经济纠纷,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管经济犯罪,不管经济纠纷,这是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担当的任务,分工不同决定的。
公安机关管治安案件,管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盗接电信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那么经济纠纷谁管呢?法院管。
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诉讼,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海损事故,海难救助费用…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立案,依法调解,审理判决或者裁定。
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就是公安想管,法律都不允许。经济纠纷只能法院,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认为这里面有犯罪可能的,它会转给公安机关,所以,经济纠纷你第一时间还是得去法院受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转给公安,你不用过多操心。
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司法权力,这些权力都具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具有强制性。它履行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更改。
而民事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公民的私权利,而公民对自己的私权利可以放弃,权利人不主张,义务人的义务可以不履行。比如张三借李四10000元钱,李四要求张三还钱是合法的,放弃不要也是合法的。公民的民事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高度自治”,任何人不能干涉。
前者是公权力,后者是私权利。从法理上说,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容易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所以就有“公民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著名理论。也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中,也特别注意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
经济纠纷其实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当然不会赋予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和义务。更不可能赋予公安行政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特殊权力,比如(是非)评价权、判决权、强制执行权等。某些情况下,民警在工作中也会对某些民事事件作出评价,这其实是民警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由于特殊的原因,一度时期,公安机关多方位介入民事纠纷,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这种现象只能是法治历史长河中的“短暂现象”,不可能长久。现在从上到下,已经在逐步清理这类“非警务活动”,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逐步真正走上法制轨道。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彻底清除此类“非警务活动”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各级行政机关的法治思维、群众的法律观念等密切相关。比如,“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至今还有人挂在嘴上。事实上,解决公众遇到的“困难”并不都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比如,某公民穷得没饭吃了,这个“困难”就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然也不会受理,更不会立案。处理的方法只有按照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进行。
“公民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也决定了,处理民事事件有多种方法,比如,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行协商;通过中间人斡旋劝和;申请民调组织调解(各村、居委会,规模企业、协会都应当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自力无法处理的,最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也可以看出,法律鼓励公民遇到包括经济纠纷在内的各类民事纠纷,尽量通过自力处理,从而提高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民事行为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方,才求助公权力。而解决民事争端的强制性公权力,法律只授予人民法院,没有、也不会授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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