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最新(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多久)_重复

起诉期限是行政案件程序审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法律对此前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修改和完善。编辑回顾了一些有关起诉的案例、文章和法律规定。总结整理了截止日期的几个要点,以方便读者研究和交流。

正确认识诉讼时效与诉讼期限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民法中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对于行政诉讼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不需等待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答辩。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内容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丧失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由2年改为1年。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最新(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多久)_重复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日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新解释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定追诉期限的,按照追诉期限计算”。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所以如此修改,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尽快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一方面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时间过长,导致证据不足,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限没有变化。

新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追诉期限自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诉讼已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房地产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涉及房地产案件的保护期为20年,其他案件为5年,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释第九条将房地产案件定义为“因房地产产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通过行政行为。”因此,对于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行政行为,想要利用20年的保护期来起诉已经不可能了。

适用最长20年或5年保护期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行政不作为追诉期限明确为6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履行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完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仅规定了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然行政相对人不会被告知起诉期限,因此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适用两年起诉期限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新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前,应当先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职务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因此,对于应诉行政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能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起诉期间。

认识到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没有时限

对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追诉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决认为,根据一般诉讼原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仍须在适当期限内提出。如果时过境迁,旧事重提,就很难维持法律秩序的稳定,更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嫌疑。因此,可以适用起诉期限。

虽然新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请求是否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无效情形,并已说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诉讼;“原告拒绝改变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该规定的内在逻辑是基于提出撤回请求和无效确认请求的时限不同。新解释没有规定无效确认期限,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已经规范行政诉讼的国家或地区,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可以理解,新解释认可了确认无效之诉不适用追诉期间的理论,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并说明行政行为是否无效。防止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来规避起诉期限、滥用诉讼权利。

此外,新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立案。”也可以证实,该司法解释认可了大陆法系国家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理论。但出于实际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只有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不服的,可以扣除行政诉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明确,对于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主张权利。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以自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投诉、信访等原因造成的延误期限不属于法定应当扣除的期限

当事人单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信访时,因申诉、信访而拖延的期限,是指当事人本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拖延起诉期限的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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