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多份人身险,能获重复赔偿吗-(购买多份人身险合适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和乘客担心自己的个人保险限额不足以覆盖风险,因此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重复保险。那么,司机或乘客一旦遭受意外伤害,能否获得重复赔偿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案件简介
周某系鲁Q2xxxx车司机。鲁Q2xxxx车辆分别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驾驶员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6月21日,周某在胶州市某钢铁厂装载鲁Q2xxxx车辆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与A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但A保险公司以周某已两次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周某随后将案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鲁Q2xxxx车辆分别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驾驶员、乘客意外保险,但我国保险法并不限制人身保险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B保险公司赔付后,A保险公司的负担并未增加,故A保险公司关于多次投资无效或与B保险公司分担周某损失的意见不成立。故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的损失。
法官陈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因发生危险而损失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履行保险给付义务而获得额外收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此类保险一般为固定给付保险。可以购买多重保险,损失一般不适用。补偿原则。
如果您为驾驶员和乘客购买了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险索赔有两种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赔付类型根据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理赔条件而定。只要符合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费。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赔偿项目,购买多份人寿保险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保险属于报销补偿项目。凭医疗费用单据申请赔偿,遵循损失赔偿原则。最终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且不能重复索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共识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投保书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有其他明显提示标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以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