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规范(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很多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您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来了解会见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的一些方面。会见律师的权利有哪些特点?相关法律规定。
会见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1、调查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
这一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分为不同的情况: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委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到场,并案件的需要。
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作为辩护人出庭。《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只要拥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议不需要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也不会派员列席。
3、庭审阶段律师约谈内容。除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会见被告人不受任何限制。无需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人民法院、看守所不得派员到场。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担任其辩护人,以进一步确认委托人关系。
假设性防御和不合时宜的防御有什么区别?
差异: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的行为。
至于假想辩护,则应按照误会原则处理。如果有过错,就按过失处理,如果没有过错,就按事故处理。
不及时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开始或者结束之前,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一般而言,不及时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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