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发生事故责任承担(拼装车出车祸谁担责)
组装汽车是指违反国家汽车生产相关规定,私自组装零部件的汽车。组装汽车普遍存在质量差、成本高的问题,且大多不符合安全检验和运行技术标准。有的甚至因装配技术问题而引发事故。因此,组装汽车是国家禁止的活动。
网友咨询:
拼装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答复:
凡是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或者组装的机动车,均可纳入“组装车”范畴。组装汽车至少包括三类:一是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机动车辆;二是采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三是未经国家批准私自组装机动车。
就外部影响而言,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方可以向部分转让方或受让方请求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在内部效力方面,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其本人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客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力。
驾驶组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驾驶人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律师补充道: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的损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收入损失。由于错过了工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车内物品丢失以及车辆救援费用;
因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复,更换车辆的费用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的价值;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因非营业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改用普通替代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所有转让方、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