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解释最新(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解释全文)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工作、旅游、购物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以便我们面对各种情况时能够应对。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就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具体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我们希望回答您的问题。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具体要件有哪些?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求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号,并经八届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常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商检局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7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商检局1996年7月31日*****《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即构成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号规定,禁止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境外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筑、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和半固体废物。无论何种固体废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

1、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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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境外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堆放是指境外固体废物在我国任何地方随意堆放;

处置是指在境外对固体废物在境内进行焚烧等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有害成分。活动,或固体废物最终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且不再回收利用的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向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该罪的主体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别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引诱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引诱**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窝藏、介绍卖淫犯罪,助长了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社会危害严重。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其他”,这里的“其他”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的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引诱、窝藏、介绍他人性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为诱饵,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引诱、引诱、说服、怂恿、引诱、教唆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否是通过言语、言语、动作、图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所承诺的内容是否实现以及由谁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住宿是指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称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安排性交的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场所。例如,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临时租赁的房屋、以诈骗手段借用的亲友居住地等场所和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仅限于房屋,汽车、轮船等其他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必要的物品、用具等条件,例如为他人提供瞭望等。行为人的住宿行为是主动实施的还是应嫖客、嫖客的要求实施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停留时间长短、是否盈利都不是问题。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架起桥梁、牵线搭桥,从而实现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它通常被称为“拉皮条”。实践中,介绍方式通常是双向介绍,例如将妓女介绍给妓女,或者带妓女到妓女住所亲自撮合,但也不排除单向介绍,例如简单提供向妓女提供信息。就得由妓女自己去勾引妓女了。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通奸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实施引诱、窝藏、介绍他人性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实施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强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饭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实施强奸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第358条和第359条规定了定罪和处罚。前款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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