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组织法第五条内容)
村委会和乡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干涉。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政府是农村的基层政治组织,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不应该是领导关系,而应该是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同时,村委会还应该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促进村民依法履行义务。
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号文件明确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数量根据村民的生活条件和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确定,并不少于3个,并以单数为宜。近亲属的村民不宜同时担任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命、指定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来说,较大的村庄,可以由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组织选举,然后汇总选票,以得票最高者当选;规模较小的村庄,可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告的事项范围。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村级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由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村委会协助管理的各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一般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扶持村集体的政策等事项。
二是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村集体经济收入和使用、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村集体债权和债务、村“一事一议”融资和劳务、以及农村社会各界的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三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必须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现役军人可以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吗?他们有投票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在入伍前,必须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常住地户籍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
现役军人入伍前取消户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选举权条件的。因此,现役军人不能参加评委会选举。
未成年人保护中,哪些人是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包括:
一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组织和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是密切联系未成年人行业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居(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和校车服务单位;托儿所及其他托儿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酒店、宾馆等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提供长期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长期监护:(一)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其他人不能担任监护人的;(四)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